难以置信(河道采砂许可证办理流程)河道采砂许可证好办吗,
河道采砂“来源证明”扩展至整个长江流域
日前,水利部、交通运输部要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
长江流域是我国建筑用砂石开采、船运量最大的地区之一,同时也是饱受非法采砂之苦的地区之一。为了从根本上遏制非法采砂、更有效地管控合法采砂,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决定河道采砂“来源证明”扩展至整个长江流域。
实施范围
长江干流宜宾以下河道内的采、运砂船舶及从其他支流(湖泊)进入长江干流的运砂船舶实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
长江流域其他河流(湖泊、水库)采运砂管理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砂石采运管理单的形式及内容
对依法办理了采砂许可证的可采区,负责采砂现场监管的主管部门,应根据运砂船舶每艘次实际承运情况,出具砂石采运管理单。
砂石采运管理单一式四联:
第一联由采砂现场监管部门收执,作为控制采砂总量的依据;
第二联由采砂船收执,作为核对采砂量的依据;
第三联由运砂船收执,作为其运输砂石的证明;
第四联由现场监管部门交发放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砂石采运管理单由各省(直辖市)根据格式要求自行印制,并加盖省统一的票据专用图章。
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开发砂石采运管理单信息平台,强化信息化管理。
对于涉及砂石转运和过驳的,还应提供相应证明。
砂石转运和过驳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或划定的合法砂场、水上过驳区方能转运或者过驳砂石。
合法砂场、水上过驳区的经营业主应向承运的运砂船舶出具砂石转运(过驳)证明。对不能提供砂石转运(过驳)证明的,运砂船舶不得转运或过驳。
砂石转运(过驳)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内容与砂石采运管理单一致。
砂场、水上过驳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转运或过驳砂石来源及相关单证的监督管理。
砂石采运管理单的监督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日常巡查或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船舶载运砂石的,应检查其砂石采运管理单或砂石转运(过驳)证明,发现有下列行为又不能提供其砂石合法来源证明的,按属地管理原则交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处罚:
(一)未持有砂石采运管理单或转运(过驳)证明从事砂石运输的;
(二)所持砂石采运管理单或转运(过驳)证明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海砂也要来源证明!无证明将先行查扣!据了解,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严禁海砂用于预应力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中。
海砂开采企业在销售海砂时向运砂船舶(车辆)提供每船(车)次海砂来源证明。运输过程中,无法提供海砂来源证明的船舶将被先行查扣。
《通知》明确:
1、海砂开采企业在销售海砂时向运砂船舶(车辆)提供每船(车)次海砂来源证明。
2、运输过程中,无法提供海砂来源证明的船舶将被先行查扣,核查海砂来源,倒查追溯非法开采海砂企业和个人责任。
3、严厉打击内河船舶、“三无”船舶违法违规从事沿海砂石运输行为,严厉查处沿海港口码头为这些违法运输提供装卸服务。
《通知》要求:
混凝土用海砂水溶性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3%,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等出厂时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氯离子检测合格证明。
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明确用砂技术指标,严禁海砂用于预应力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中。
随着海砂逐渐进入市场,大批的海砂被运往各地,船民朋友在运送砂石时请务必索要砂石来源证明,以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来源:中国砂石骨料网、航运业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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