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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砂石基地)砂石集散中心存在问题和建议,


原标题:权威发布 | 积极推进特大型砂石料集中区开发!加大机制砂应用!山西印发《规划》

据中国砂石协会获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1—2025年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示:

高质量发展砂石产业,保障太忻一体化经济区建设,在环太原、忻州地区积极布局砂石资源,助力太忻一体化经济区建设。

划定砂石采矿权集中开采区,指导采矿权投放,引导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积极推进大型、特大型砂石料的集中成片开发利用。

推进砂石集约化、规模化、基地化生产,加大机制砂的研发应用,鼓励利用尾矿尾渣、石粉、泥粉、建筑垃圾等研发新型建筑材料。

原创(砂石基地)砂石集散中心存在问题和建议,(图1)

涉及与砂石行业相关内容如下:

全省目前已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主要为煤炭、煤层气、铁矿、铝土矿、铜矿、金矿、石灰岩等。截至2020年底,全省共登记矿业权3250宗,矿产资源产业结构整体趋于合理,省内供需状态基本维持平衡,主要矿种的开发利用已达全国先进水平,为矿产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2020年全省原煤产量为10.63亿吨,地面抽采煤层气和煤矿瓦斯抽采总量约145.49亿立方米,铁矿石原矿产量为4986.7万吨,生铁产量为6089.1万吨,氧化铝产量为1812.4万吨,原铝产量为76.2万吨,水泥产量为5364.6万吨。

“十四五”时期是全省矿业实现转型升级、全方位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期。日趋复杂的国际环境、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和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贯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及保护的全过程,以深化矿产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传统优势矿产资源产业转向先进制造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矿业绿色发展,加快矿业领域改革。

围绕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总体要求,立足矿产资源以煤为主的基本省情,以“双碳”目标为牵引深化能源革命,抓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到2025年底,矿产资源保障程度进一步提高,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规模发展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凸显;勘查开发利用布局与结构更加优化,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水平明显提升;全面提高地热勘查开发利用程度,大力推进晋北(大同、忻州)、晋中(太原、晋中)、晋南(临汾、运城)三大地热勘查开发利用基地建设,力争成为国家级新能源示范基地,推动我省由传统能源大省向新型综合能源大省转型; 矿山生态环境显著好转,全省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合理调控矿产开发利用总量——非金属矿产:到2025年,水泥用灰岩开采总量达到6000万吨/年;以满足省内需求为主,冶镁白云岩开采总量达到1000万吨/年。

坚持矿山设计开采规模匹配矿区储量规模的原则,明确重点矿种、重点矿区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提高大中型矿山占比。

积极推动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建设,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原则上建筑石料用灰岩等第三类矿产不得新建小型规模矿山。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推进规模化集约式开采,对全省25种主要开采矿种实行最低开采规模准入制度。

高质量发展砂石产业,保障太忻一体化经济区建设

按照太忻一体化经济区打造全国知名新材料产业集群、建设世界级旅游康养目的地等重大战略定位,在环太原、忻州地区积极布局砂石资源,助力太忻一体化经济区建设。

太忻一体化经济区相关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矿产资源管理需求,划定砂石采矿权集中开采区,特别是编制市级矿产资源规划时要明确区内矿业权投放总量、开采总量、最低开采规模、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措施等准入要求,统筹开发布局,制定分时序出让计划,指导采矿权投放,引导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积极推进大型、特大型砂石料的集中成片开发利用。推进砂石集约化、规模化、基地化生产,加大机制砂的研发应用,鼓励利用尾矿尾渣、石粉、泥粉、建筑垃圾等研发新型建筑材料。

矿业绿色发展

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积极推动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建设。通过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到2025年底前,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并得到有效保护,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综合管理能力进一步提升,矿业步入绿色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基本建成管理规范、节约高效、环境优美、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

完善用地、用矿、生态修复等方面激励政策。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用地需求;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倾斜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叠加使用矿山生态修复奖励政策,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同一法人企业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

坚持高标准引领,开展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的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加快推动构建我省华北地区重要绿色生态屏障。

(一)新建矿山

严格矿山准入条件,积极推动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建设。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从设计、建设、管理环节上对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面规划,形成“采前有规划、过程能控制、采后可修复”准入制度。

(二)生产矿山

生产矿山必须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严格落实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和占损土地进行治理恢复。严格闭坑矿山的管理。对停采或关闭的矿山、采坑,全面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责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责任制,强化对采矿权人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管,检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公告。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

(三)废弃矿山

查清历史遗留废弃露天矿山底数,科学编制修复规划,由县级政府履行治理义务。统筹兼顾历史遗留和新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恢复治理,把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纳入当地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

责编 | 刘钗 · 审核 | 张朋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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